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导致权利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权,有可能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丧失交易机会,从而造成损害,因此引起的纠纷就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异议登记不当的形式多样,就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而言,譬如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登记权利人有权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就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而言,譬如,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的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原登记权利人也应当有权单独向登记机构或者同时向登记机构和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