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由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投毒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也就是说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会使该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这一规定是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的保护,也是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
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自杀,在两年期限内的,不承担责任但应退还现金价值;超出两年期限,一般应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的两年期限内自残,保险合同对其也没有约定,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依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