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
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如果余先生家旁的建筑物确实侵犯了他的采光权,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律师还提醒说,虽然采光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但法律处理途径单一,具体司法操作中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置换房屋等措施规定,赔偿标准各地不一而且相对较低。
协商的同时,要先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影响采光权的原因的证据,主要是受影响后采光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居民住宅之间的日照,国家1993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两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