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在对现场证据固定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除上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以外,其他交通事故案件处理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一般而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情都会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要复杂一些,当事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