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东之间存在间接控股、代持等关系,加之信托公司参股保险业,使得股东方之间以及背后的真实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保监会虽然意识到这个问题,但监管起来确实有难度
当股东更迭在保险业中纷纷上演之时,保监会也开始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力度。日前,保监会出台“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下称“第8号规则”),首次规范了实际资本构成和信息披露要求。股东信息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第 8号规则”要求,今后保险公司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需要报送“股权结构”、“前十大所有人”和“股权转让”等三张明细表,需披露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和股权转让情况。与此前保监会下发的“实际资本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稍微不同的是,“第8号规则”此次取消了“最终控制人”明细表。
保监会人士认为,股东的道德风险、资金实力、决策的科学性是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盈利能力、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主要因素,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根本原因。从世界各国保险公司破产、偿付能力危机案例和我国监管实践来看,很多公司的偿付能力下降或出现危机的根本原因,都在于股东的道德风险较为严重、资金实力不够或决策失误。因此,股东信息对于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监管非常重要。
随着进入保险业的门槛降低,一些灰色资本也夹杂其中而来。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更对其股东讳莫如深,不愿对外披露过多的股东信息。保险公司股东来源的多元化,同时带来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化。由于股东之间存在间接控股、代持等关系,加之信托公司参股保险业,使得股东方之间以及背后的真实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保险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保监会虽然意识到这个问题,但监管起来确实有难度。
据了解,保监会已开始采用严格的验收标准,保险公司的股东资质、财务审核、资本金到位情况成为审查重点,同时加强了对股东的实地考察,对于存在较多问题的投资者,则建议其选择信誉和审计质量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其财务报表。
在“第8号规则”中,除了要求保险公司在实际资本表中披露实收资本信息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明细表中披露股权结构、股东和股权转让等有关信息。
与 “实际资本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另一点不同之处是“第8号规则”更加强化了对关联方的监管。在“前十大所有者”明细表中,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填列前十大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前十大所有者与其他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但不包括持有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所有者。
据了解,在2003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虽然规范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估标准,但没有界定实际资本的来源和构成,也没有明确要求披露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仅能够得到实际资本的总体金额,无法获得实际资本的内部构成和变动的信息,不利于评价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和外部融资能力,也不利于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8号规则”还规定,实际资本出资人包括保险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向保险公司无偿捐赠财产物资的捐赠人、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的债权人等。资本交易会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总额发生增减变动,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不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的交易不属于资本交易,如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分配股票股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