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行或事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该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所谓医事仲裁,指是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关做出的裁决、判断和处理,它与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均有所不同。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的协同为前提,即双方都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机构才能以此为根据进行仲裁。一方同意提交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第二,不论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行使裁决权,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三,发生争议的主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不同,因而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不同。第四,不同的仲裁具有不同的性质。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商品贸易的发生、发展产生和建立起来的。在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开始出现用仲裁方法解决贸易往来中的争议。14世纪中叶,瑞典地方法规中对仲裁作了法律规定。17世纪末,美国议会正式承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是,早期的仲裁制度,只适用于解决国内的某些商品流转环节中的争议。
进入20世纪后,由于商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普遍确立仲裁制度并将仲裁制度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中纠纷的一种方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为了统一国际间的仲裁,1923年在日内瓦主持制订《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又补充规定《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在商品买卖合中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而且在经济合用、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医疗过错、医疗纠纷、医学科研等关系中,也普遍采用仲裁解决争议,并设立了相应的仲裁组织机构,哪1960年东京都医师会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
新中国建立不久,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逐步建立了我们自己的仲裁制度。我国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这些仲裁制度各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随着医疗事故的纠纷的不断表现,医事仲裁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医事仲裁制度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行政处理手段之一,亦日益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