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减免-财税-律宣网 
找律师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查文章 法律知识 法律案例 法律法规 律师博文 合同样本 常见问题 诉讼常识 执行案件
 
[ 2021不正当竞争行… ]  [ 检察院以个人犯罪起诉… ]  [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  [ 最高院答复函:死亡赔… ]  [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 ] 
[ 男子诱捕20只野生鸟… ]  [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 ]  [ 河南最年轻杂志社长冤… ]  [ 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 ]  [ 从网上买假药再卖给患… ] 
  您所在的位置:律宣网 > 文章 > 法律知识
契税的减免
作者: 2020-08-24 17:30:30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 210 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关键词:财税  
  法律咨询内容展示<<  返回律宣网首页

推荐律师

< >

 
文章展示 <<  
 
  • 新婚姻法再婚遗产继承关于财产的…
  • 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 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 被告人一次可以委托多少辩护人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
  • 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 婚前债务婚后夫妻有义务承担吗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
  •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
  •  
    关键词展示 <<  
    
    版权所有 © 2006-2046 律宣网-中国律师营销推广平台/中国律师综合服务平台
    声明:本网部分稿件转载于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站部分内容由会员上传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律宣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武汉律师网 西安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长沙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苏州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合肥律师网 南京律师网 杭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天津律师网 河北律师网 河南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吉林律师网 山东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湖北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