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也即同案犯需要到案,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纪要》还规定,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的立功在量刑上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对其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
另外,《纪要》改变了以往“只要从被告人嘴里说出犯罪线索就是立功”的做法,对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虽然贩毒的事实是不能改变,但是是可以同过其他手段来弥补的,例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立功等等。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