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过失相抵,是依据衡平观念及威实信用原则,于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共同成立同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的过失行为使损失扩大,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斟酌被害人的过失,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或免除其责任。因此,过失相抵,只是就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与赔偿权利人的过失相互比较,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民法通则》第131条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在过错责任场合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理论实务界均没有争议;而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下,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曾存在争议。
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无过错责任同样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应当注意的是,过失相抵虽然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但是不属于责任成立的范畴,而是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无论是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过失相抵只是法院决定加害人赔偿额的方法和手段,也就是如何计算受害人实际损失额的减额事由,而不是归责的依据,不能以此认定责任的成立及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