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方:甲、乙两人(甲是外国人、乙是本人) B方:某公司(A现任职的公司) C方:某公司 A方的甲乙两人共同拥有5项实用新型专利,这5个专利是关于某套设备的生产专利。 A方在某国家拥有关于某套设备的生产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A方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某投资人成立了B公司(A占有约B公司5%的干股,任职技术总监),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独家专利使用权的协议备忘录,备忘录里约定B公司将协助A方在中国注册原有专利(约定专利权人为A、B两方)。同年A在成立B公司时以销售的形式卖给B公司一套样板设备。 之后A方多次催促B公司协助A方注册专利,但直至2014年4月份B方仍未有所举动。A方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无奈自己花钱注册了相关专利,专利权人为A方。 现在是B公司运行了3年,至今没有销售记录,A方想自己销售此套专利设备,请问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我个人是A方的一员,我想采取大概以下3种方式处理,不知道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1、A方退出B公司,卖掉自己的专利给C方,并需C方在买卖合同里注明:原A方与B公司的所协议的独家专利使用权仍有效。 2、A方成立一家独资的新公司,从这家新公司销售此套专利设备。(这条不知是否和B公司之前签下的独家专利使用权是否冲突?如果有冲突的话,A方是否可以以个人的身份销售此套设备?) 3、A方的甲(外国人)在他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公司,A方在国内销售设备时从这家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款项也从这家公司操作。 不知上述的方法是否可行,望能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