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