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私营砂石厂业主,2013年有个人(韩)和我合股,她出一套二手制砂设备,我出场地,矿山证件,厂房,道路。合股方式为她来生产经营,我按方量分红。2014年政府文件,强制性合并砂石厂,我们砂石厂所在的镇只能有一家,在政府单位多方考察后,地址选在我砂石厂所在位置(猫营镇一根笋组)。猫营镇原有的另外四家业主与我商议合并协议,协商为只能凭证件合并,所有的设备都不要。因我这里之前有外人合股,并且合股时只提供了设备,所以存在把韩置之事外的情况,于是韩开始各种要挟,各种无理取闹,一定要凭她的二手设备合并,长时间与她协商未果,最后我与另外四家业主商量达成一致,购买她的设备。我们请评估设备的专家来评估价钱,当时评估价钱为最多值110万元,与韩商量,韩不同意,一定要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我们不同意,韩又是各种的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我们五家业主为尽快将新的砂石厂投入生产,答应她以200万元购买。先支付韩147万元,剩余的57万元于限定日期内支付。购机协议上有一条违约责任,在限定日期内若没有支付余款,韩有权利将设备收回。事情已过去近两年,韩突然来找我们,说我们还有57万未支付给她。事实情况是57万不是支付给韩,是支付给我了。购机协议里的设备清单里有厂房,变压器等,都属于我的财产。现在韩要起诉我,第一:合股期间所有未收回的外债要我来承担;第二:赔偿她57万设备款。请问律师,我的这种情况要从哪个角度来辩?可能事情陈述的不够清楚,请律师帮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