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况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有执行内容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