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
期间,就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有关期间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期日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不能准时应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未能按法院确定的期日准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2、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因非主观原因,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