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护理医疗纠纷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