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 法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按照国务院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必须要有“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认定,而医护人员在应 负什么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呢?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掺杂有许多偶然因素,例如,上述案例中车祸创伤的严重性是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就诊人原发疾病的参与等等。因此,在判断损害是否严重时,还必须考量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责任程度。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 或主要责任时,医疗行为与死亡或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像上述案例,只是负次要责任,且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只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理解,只是笔者一家之见。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应当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