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定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纷争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原告老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吴与李老太是隔壁邻居,李老太的一个儿子定居北京,李老太孤身一人居住。1990年10月,李老太的户籍迁往北京。2002年12月4日,李老太在北京去世。李老太的儿子杨某于次年12月去世。2003年10月,老吴和李老太所在的村庄遇拆迁。因李老太去世,经有关部门通知李老太在北京的亲属,由李老太的媳妇白女士、孙子小杨委托沈先生于2003年10月30日与管委会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根据安置协议,李老太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动迁补偿款8万余元,由沈先生领取后汇给了白女士母子。
这下,激怒了老吴。老吴认为,李老太生前丧失劳动能力后,作为邻居她的生活起居全由老吴负责。1988年,老吴家里翻建楼房,李老太觉得自己家的房屋年久失修,向儿子提出也要翻建,但遭到儿子杨某的拒绝。李老太就恳求老吴为其出资建房。老吴答应了李老太的请求。建房前,李老太当着众村民及杨某的面,承诺其死后房屋归老吴所有。因此,老吴出资为李老太造了一间平房。后来,李老太到北京儿子家居住,临走时把自己家的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老吴,再次表明房屋归老吴所有。李老太死后也是老吴将李老太安葬的。因此,老吴认为李老太生前已将这间平房和宅基地遗赠给他,现该房屋拆迁,所得8万余元动迁款应归其所有。因此,老吴将李老太的媳妇白女士、孙子小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动迁款8万余元,同时要求沈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白女士和小杨则认为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就可看出系争房屋属李老太所有。而且老吴也没有照顾过李老太的生活。从1986年起李老太就定居北京了。村里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只是存放在老吴家中而已。因此,不存在李老太将房屋送给老吴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根据李老太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现原告老吴主张的一间平房及宅基地均登记与李老太名下,故原告老吴以其系该房屋建造时的出资人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不能成立。至于原告老吴认为该房屋李老太已公开表示死后房屋归其所有的承诺,属于遗赠行为的观点,法院认为,遗赠的表现形式是,而一般在危急情况下采进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自然无效。但本案讼争房屋在原告自认为李老太作出口头承诺至李死亡长达十多年的时间,无任何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李老太就其房屋有过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原告老吴主张该房屋系遗赠而拥有所有权的观点难以支持。而原告老吴持有系争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事实并不排除原告为李老太保管物品、管理房屋的可能性。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