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记账办法:补缴金额到账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划账比例记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