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又是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车辆,您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它情况无法报案的,应委托其它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而且要及时携带保险单,行驶执照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后,交由理赔人员审阅,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
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理托 (承) 修单,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一是出险通知书 (单位盖章);
二是出险证明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承) 修单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
四是修车发票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 原件;
六是修理材料清单 (材料明细表) 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
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 ;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 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当您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10日至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 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