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婚姻-律宣网 
找律师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查文章 法律知识 法律案例 法律法规 律师博文 合同样本 常见问题 诉讼常识 执行案件
 
[ 2021不正当竞争行… ]  [ 检察院以个人犯罪起诉… ]  [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  [ 最高院答复函:死亡赔… ]  [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 ] 
[ 男子诱捕20只野生鸟… ]  [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 ]  [ 河南最年轻杂志社长冤… ]  [ 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 ]  [ 从网上买假药再卖给患… ] 
  您所在的位置:律宣网 > 文章 > 法律知识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作者: 2020-08-25 11:08:58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关键词:婚姻  
  法律咨询内容展示<<  返回律宣网首页

【律师 汪朱进 回复】 可以,但是如果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就不可以
  律师联系电话:13866355622 向TA留言咨询

【律师 回复】 尽快起诉,超过时效对你不利。可以要求他按照协议的数额赔偿损失。
  律师联系电话:15950833399 向TA留言咨询

【律师 曹飞 回复】 证人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你应当就你所见如实陈述,并不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好处就是帮助查清事故原因,判定事故责…
  律师联系电话:13179771742 向TA留言咨询

【律师 韩志清 回复】 你好,如果造成对方人身伤害,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对鉴定等级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
  律师联系电话:13506849129 向TA留言咨询

【律师 刘春梅 回复】 您好,律咖秀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擅自转移的,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双方…
  律师联系电话:13801303534 向TA留言咨询

 
 
 
文章展示 <<  
 
  • 商品房交房有围墙影响采光怎么办
  • 未婚同居期间赠送财物能否返还?
  •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保险诚信建设…
  •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的步骤
  • 按揭房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怎…
  • 失业保险金是发现金吗?
  • 用他人名义买房律师见证有法律效…
  • 夫妻离婚后对其中一方债务如何处…
  • 刑事辩护中的程序性辩护
  • 怎么适用涉外婚姻法规?
  •  
    关键词展示 <<  
    
    版权所有 © 2006-2046 律宣网-中国律师营销推广平台/中国律师综合服务平台
    声明:本网部分稿件转载于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站部分内容由会员上传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律宣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武汉律师网 西安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长沙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苏州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合肥律师网 南京律师网 杭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天津律师网 河北律师网 河南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吉林律师网 山东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湖北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