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汪朱进律师,法学硕士。先后就职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曾担任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裁决部部长。现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主任、芜湖市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社员。擅长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行政许可、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纠纷代理。
【基本案情】
方某来夫妇和其婚生子方某原系某市某江区火龙岗镇大旱行政村方老自然村村民,2000年10月13日,方某因上学读书需要以投亲方式将户口迁往某县。2006年1月16日,方某来夫妇户口也均迁往某县。2017年3月6日,方某来夫妇和方某将户口从某县迁回某市某江区火龙岗镇大旱行政村方老自然村。
2017年2月23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某市政府网站以信息公开方式公布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附件《2017年某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其中《通知》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方某来夫妇和方某回迁户口所在地的方老自然村被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同年3月28日,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某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作为指导本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操作文件。
2017年10月20日,某市某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方某来等被征收户发出《致白马新大旱方老地块集体土地被征收户一封信》和《白马新大旱余坝铁路以北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开始相关地块的征收工作。某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某江区拆迁办认为方某来夫妇和方某户口于2017年3月6日迁入上述拆迁地块,不符合本次棚改征收依据的《通知》对补偿人口认定时间节点为2017年2月14日的规定。某江区拆迁办未认定方某来一户的在册人口为3人,对其人口部分未予补偿。方某来一户不服诉至某市某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院一审认为,2017年2月23日,某市住建委通过某市政府网站以信息公开方式公布了《通知》及附件《2017年某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故该《通知》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成为2017年某市棚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补偿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故判决驳回方某来夫妇和方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汪朱进律师接受方某来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经过对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及案件证据的梳理,向法院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某市某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征收范围重新确定时间节点,对方某来一户人口补偿部分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意见】
汪朱进律师认为,某江区拆迁部门不得以《某市政府分解下达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的落款日期作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时间节点,以此来确定补偿安置人口数量。
第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从该条可以看出,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的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会被限制。那么先要明确如何确定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拆迁范围是指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征收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房屋征收程序中的征收拆迁范围即应当为四个方向的边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至范围,而该《通知》及附件并未明确确定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也就不能确定案涉房屋的征收范围。
第二,从上述《通知》及附件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性质仅是对2017年度某市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的框架性规定,甚至不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范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上述《通知》并非是确定征收范围的文件,其性质充其量仅是某市年度计划的一部分。并不能据此《通知》来确定案涉房屋征收范围以及确定征收范围的时间节点。
第三,根据该《通知》以及附件的内容,2017年某市棚户区改造共计99个目标项目,依据一审判决,那么该99个目标项目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时间节点都是2017年2月14日。但根据现实情况,该99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时间节点并不是2017年2月14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来进行确定,而并不能依据政府工作计划框架性的《通知》及征收任务分解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四,根据某市房屋征收拆迁的现实情况,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纳入到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户口将会被冻结,无法迁入至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而方某来一户的户口正是在案涉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之前,再重新迁入至自己的房屋内,并经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的批准和认可。如果此时其房屋已经被纳入至征收范围,那么方某来一户的户口此时也无法再迁入其所在房屋。
所以,不管是从法律根据上,还是从现实操作上,某江区拆迁部门都不应以《某市政府分解下达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的落款日期作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时间节点,而对方某来户人口补偿部分不予补偿。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通知》至确定各行政区域棚户改造的户数和棚户区名称,并未对房屋征收范围有确定,故某区住建委以该文件的行文时间作为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间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方某来一户签订的《某市集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因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节点而影响的人口补偿部分,并判令某市某江区住建委对征收范围重新确定时间节点,对方某来一户人口补偿部分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当中,安置补偿人口的数量认定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正确认定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乃是依法征收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就是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以错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时间节点来认定安置补偿人口的数量,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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