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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网站发表的三篇文章中含有3张原告的摄影作品,原告的摄影作品做成光盘出版并做了版权登记,原告要求我们赔偿9000元和3700元费用。现在要进行庭审调解,但是我们发现这3张图片中,有一张照片内含有车辆和清晰的车牌号,原告没有车主的授权,是不是侵犯了车主的物权,另外还有一张右下角包含人物上半部分脸(嘴巴以上),是不是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是侵犯了第三方权益,那么原告的摄影作品还能享有著作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