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股东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④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⑤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2、非公司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①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 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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