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形式,因此,遗赠的效力同样开始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在这一点上,遗赠和遗嘱是一致的。遗赠也可能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效力,归纳起来,这些法律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倘若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死亡,到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受遗赠人已经不存在了,则遗嘱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当然不发生效力。
2、受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丧失受遗赠权的行为。
一般而言,公民和法人均有受遗赠能力。公民的受遗赠能力是和权利能力相一致的,凡是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国家和集体组织、社会团体等也有受遗赠能力,公民中遗嘱中可以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组织、社会团体等。然而,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以因犯有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非法的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其受遗赠权,但这种丧失遗赠权是指公民而言,也适用于受遗赠人。因而,遗赠可以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而失效。
3、由于种种原因遗赠物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赠的标的物有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如果遗赠人以种类物遗赠时,则以数量、品种、质量相同的物或金钱给付即可。这种遗赠可以不管继承开始时,遗赠人所遗下的财产中是否有此财物。因为这对于遗赠的法律效力来说不发生任何影响。然而,以特定物为遗赠时,情况就不同了。如果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则由于该特定物不能用其他物来代替,因此,这种特定物的遗赠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