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免除了许多举证责任,但是,这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病历真伪的判断束手无策。因此,即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仍然可能利用单独掌管病历的机会,用篡改的病历赢得官司。
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系统完整及公平、公正地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涂改最直接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 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不仅是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调整患者行为。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