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本质上就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们是行政机关,交通肇事者属于行政相对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利害关系人。对违反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但尚未都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一种行政制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独立性。
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
其中,警告属于申诫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只是一种警戒性的轻微制裁;罚款属于财产罚,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处罚,罚款数额的上限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为罚,剥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使其不得为某项行为,从而限制肇事者在交通道路上的驾驶车辆;拘留属于自由罚,通过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进行惩罚,是行政处罚中较严重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且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委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