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分居有两种情况:
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
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
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
我们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
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