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得出结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部门
拆迁部门的职责包括:
1、主要负责该地区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计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
3、协助联系和督促相关拆迁单位,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4、协助拆迁单位进行实地丈量工作。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7、审核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征地、临时用地等资料。
8、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编竣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