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构出具的证明
6.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等)
14.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