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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四月从上一家单位离职,上一家单位为外包单位。离职的时候,公司扣除了本人50%工资,理由是疫情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尚未出台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工资照常发放,用人单位四月份出台的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按70%-80%,而我四月份离职了,所以之前二三月份的工资都在四月份工资里扣。如果用人单位和外包单位结款的时候没有扣款,外包单位会把扣除的工资再补给我们。我并不信任外包单位这一说法,屡次和他们沟通讨要工资未果,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现在在等待提交证据。我想请教一下,我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