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7年5月通过中介购买了塘厦镇的一套二手商品房,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房产证。今年6月我打算出售该房产,并与新买家签订了买卖协议收取了定金。但去房管部门过户时发现,在17年5月上手业主许某的代理人在和我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许某本人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又随即通过遗失声明的手段重新补办了一本新的房产证,因此出现了一房两证的错误现象,而且许某还利用重新补办的房产证向平安银行抵押贷款72万元。发现问题后通过房管部门协调处理,许某还清了抵押贷款并注销了他补办的房产证。直到8月14日上述手续才办理完毕恢复了我的产权。由于许某的上述行为和房管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我的这套房产不能按时过户给新的买家,又因7月25日东莞市出台了购房新政“7月25日后外地户口购买一二手商品房需一年以上社保”,因此购买我这套房产的新买家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新买家要求要么双倍赔偿他购房定金立即解约,要么等他社保满一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不论是双倍赔偿购房定金还是延迟一年过户,都会给我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受政策影响房价下跌出手更加困难。在协调处理期间我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给房管部门,同意放弃追究房管部门的任何责任,但保留对上手业主许某的追究权利。 综上所述,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许某的行为是否够成诈骗罪?我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