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得到该房屋出售的使用权一半的房款2008年我和孩子的户口迁入和前夫从1992年开始就共同居住的垡头西里38号楼,这所住所是我公公单位分的福利承租房,房本名字是我公公的,1999年婆婆去世,2006年公公去世,2009年和前夫离婚,2006至2009年之间前夫一直未过户到他的名下,我和孩子继续居住,2010年4月经我和孩子签字过户到前夫名下,同年7月前夫起诉我要求排除妨害,要我和孩子搬出该房,,我败诉后9月份搬出该房,之后没几个月前夫把该房以76万元出售使用权,我得到10万元,并给他写了一个收据:上面写明用于以后孩子的学费,各负担一半,不够再向他要。我想问白律师:不管我当初和和孩子签没签字,我们是否都没有居住权?他把房子卖了以后,所得的76万是否应该有我一半?谢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