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 律师
[关键词:继承房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婚姻房产|婚姻房产分割][律师简介] 张俊杰律师,现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诉讼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电视台《正在行动》栏目律师团律师,曾任沈阳日报、晚报、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工业气体制造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等多家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知名法律网首席专家律师。张俊杰律师长期工作于法律事业的第一线,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着的办案风格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在长达近10几年的专业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张俊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多种类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侵权案件、行政诉讼、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企业投资运作、劳动工伤、交通肇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被检察院免予追诉、或被判处缓刑等从轻、减轻处罚;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当事人重获了自由和重拾了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维护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为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出谋划策保驾护航。经过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总结出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独到见解和独特的办案技巧和模式。善于办理重大、疑难类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自信人生近四十年,游离于学者、公检法、商人、普通民众与律师之间,独立思考人生与社会,不媚俗、不自欺,期冀为中国法治之确立和发展作绵薄的努力!期望为中国企业和私人的发展和幸福奉献一份阳光…… 执业准则:诚信立身、潜心做事、恪守秘密、客户至上,善为小事成大事。 座右铭:对事实的考虑永远要先于对法律的考虑。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张俊杰律师团队由张俊杰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数十名科班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协同作战,确保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注重个案,关注细节,据理维权,打造专业、优质、品牌律师。 “专业铸就品质,诚信赢得信任”,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权利”呐喊,通过我们律师的努力使得您能够获得更为公正的裁决,这不仅关乎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们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和尊严! QQ:402448401 微信15998252872 张俊杰律师的部分案例分享: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雇佣李某、仇某杀人并割喉、剁手一案,作为故意杀人实行犯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李某争取死缓(后改判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曲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有效的推翻了检察院认为曲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并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308149.66元的赔偿金。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因感情泄私愤,李某(女)雇佣11个人半夜翻墙至被害人家中,用搞头、木棍等将被害人乱棍打死,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为其争取到近70万元的赔偿金。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仍对女方袁某纠缠尾随被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持刀捅刺27刀将袁某杀死,作为死者家属代理律师为其争取近30万元的赔偿判决。 ●张某以办理保险业务为名驾车持电棍强奸案(媒体曾报道为电棍儿男),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依法为受害人争取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金。 ●周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为被告争取了从轻处罚。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书。 ●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为田某成功获得缓刑判决,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2015)沈河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杨某某予以从轻判处。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17号刑事判决书 ●丁某销售假药罪一案,经辩护律师努力,为丁某获得从轻判决,见法库县法院(2013)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 ●陈某因赌博2012年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张律师作为程某的辩护律师经申请行政复议,成功的为陈某争取到了所外执行,避免了1年的劳动教养,获得了自由。见辽宁省劳动教养委员会辽公复决字(201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某贩毒、容留吸毒案,经辩护律师的努力,为高某争取了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见沈阳市到东区法院(2014)大东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书。 ●唐某某诈骗案,唐某某经网络与李某某相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陆续从李某某处“借款”,数额巨大,后唐某某被指控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张律师作为唐某某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后认为存有诸多的疑点,有罪指控证据不足,检察院也两次退侦补充侦查,经争取唐某某意见后作无罪辩护,但在法院开庭前被告唐某某突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后经辩护律师多次阐明观点、论述本案的特性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了被告人唐某某最大限度的减轻判决。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就个案的特殊性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合法权益,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6)辽01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 ●金某偷越国边境案件,成功为金某争取到缓刑判决,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阜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当事人找到张律师为其提起了上诉,张律师提出原审判决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阜新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见阜新市中级法院(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95号刑事裁定书。 ●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案、未成年且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等,张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经过看守所会见和了解案情,依法向公安和检察院递交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变更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一定程度人身自由,且大部分案件未继续向上走刑事追究程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权。 ☆人身损害赔偿: ●孙某某被物流运输火车撞死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孙某某全责,但辩护律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20多万元的赔偿金。 沈阳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违法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孙某某负全部责任。那么根据该认定书,孙某某的家属将不能获得任何的经济赔偿,白白冤死。 张律师作为被害人孙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主要诉讼策略是:一、有证据能够推翻《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被告作为铁路线路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警示和维护的义务,事故段的铁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铁路运输的运营方未尽到任何的救助和报警义务;四、被告还存在其它的过错等,为主要的起诉框架;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及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多次庭审的激烈辩论,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铁路的管理者和运营者等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4284元。见判决书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3)沈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突破了火车撞死人白撞、一分钱不赔,或者按铁路运输事故规则只能赔偿几百元、几千元的实践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农民工工地干活从电梯井摔下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当事人维权获赔偿。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蔡某九岁中午在沈阳某小学操场玩耍时突然摔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窦性心律猝死。作为死亡学生家长的代理律师,成功为家长争取到13万多元的赔偿金。 ●张某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作为死者张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成功争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案,黑龙江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致残疾,张律师通过工伤程序为农民工维权,几经周折,建设单位最终妥协,为农民工争取了应有赔偿金。见:沈阳市中级法院(2014)沈中民五特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沈阳某集团公司劳动纠纷案件,沈阳某集团公司利用旗下的多个子公司在不同时期分别轮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达到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少支付甚至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作为劳动者的辩护律师,提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等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极大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名人与网络名誉侵权: ●化某某与北京某网络公司之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化某某为某领域的知名演员认为网络客户利用网络媒体以语言、评论、转载等形式侮辱、诽谤其名誉,遂将数名网络用户、北京某网络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张律师作为北京某网络公司的律师提出了“避风港原则”以及公众人物容忍度等辩护意见,最终原告申请撤诉,为公司避免了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见沈阳市铁西区法院(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裁定书。 ☆离婚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 ●杨某与高某离婚案,因男方出轨并与第三者长期姘居,杨某委托律师后,律师就男方外遇姘居、财产等问题细致地为杨某研究了一套可行的法律方案,经过搜集有利证据,后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财产归杨某所有等诉讼请求,成功的实现了一次诉讼就获得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将房产判归杨某个人所有,并责令男方精神赔偿1万元的胜诉结果。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 ●潘某离婚后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潘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房子归潘某所有,后潘某去世,就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潘某的继承人和刘某诉至法院,作为潘某继承人的代理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2014)皇民四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 ●李某辉与李某平继承纠纷案件,李某辉用虚假资料骗取自己是父母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办至自己名下,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妻子谢某某企图转移遗产。李某平与李某辉系姐弟俩,就继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平委托张律师办理继续诉讼,经律师调查发现李某辉上述恶意转移遗产事实且该房屋正在更名给李某辉前妻谢某的手续办理过程中,于是代理律师马上申请了诉讼保全该房屋,并向公证处提交了撤销李某辉系唯一继承人公证书的律师意见,某公证处经核查后撤销了李某辉系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本案在诉讼中,李某辉又向法院递交了“遗嘱”和证人说明其父已经以遗嘱将房产遗留给其自己,经律师分析后认为该遗嘱存在虚假疑点且不符合法定遗嘱构成要件是无效遗嘱的律师意见,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析产分割。本案虽几经波折,但恶意侵财终白忙,律师助您还公道,还是值得欣慰的。见沈阳市中级法院(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 ●张某等人与洪某等人投资果园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案,洪某在父亲(已去世)承包的荒山投资栽植葡萄园后动迁获得100多万元补偿款,异母兄弟张某等人将洪某告上法院要求按家庭人口平分补偿款,张律师接受洪某的委托后向法庭提出了“补偿款系对地上物葡萄园的补偿,而张某等人并未付出人力、财力对该葡萄园未作出贡献,不符合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要件,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应归洪某个人所有”等律师意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律师意见,维护了洪某的合法权益,财产未被瓜分,见本溪市中级法院(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与商品房买卖: ●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父亲过世后,女儿…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执业机构: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沈阳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B座13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