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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西双版纳州的公职人员,2018年初和四川户籍的男朋友在我之前买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然后男朋友带头和盖房子施工方合伙人共同借款10万元,实际打款95000元(5分的高利贷),担保人是施工方,当时借款的钱打在我名下男朋友用的银行卡(注:男朋友征信是黑的,所以他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同年十月份男朋友失踪了,后来我赔了6万元。请问律师该:这些共同借款未赔清的部分余款该谁承当偿还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