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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子公司工作,合同(人力资源手中未发放至个人)于2020年底到期,子公司搬迁至天津并要求员工变更合同,同时与天津分公司另签订合同,协商后予以拒绝。公司可能需要注销,现提出8月底解除劳务合同,并给予N的补偿金(口头约定),同时要求我提交离职申请并注明日期为7月29日提交,用于申请离职补偿相关事宜。请问我应该如何去保障我个人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