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着许多强制性条款,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假如保险合同无效,会牵扯到权利义务的重新划分和承担。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呢?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则根据《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既可能是保险人的过错,也可能是投保人的过错。假如保险人有过错,保险人应赔偿给投保方因保险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该损失不应当是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利息损失。因为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失与签订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按照保险原理,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各种灾害事故,而不是由无效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引起,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因保险合同无效造成财产的损失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的费用;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理方式应是: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费利息、保险人管理费等支出乃至赔付保险金的利息,保险双方应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