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律宣网 
找律师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查文章 法律知识 法律案例 法律法规 律师博文 合同样本 常见问题 诉讼常识 执行案件
 
[ 2021不正当竞争行… ]  [ 检察院以个人犯罪起诉… ]  [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  [ 最高院答复函:死亡赔… ]  [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 ] 
[ 男子诱捕20只野生鸟… ]  [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 ]  [ 河南最年轻杂志社长冤… ]  [ 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 ]  [ 从网上买假药再卖给患… ] 
  您所在的位置:律宣网 > 文章 > 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作者: 2020-08-17 17:41:31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关键词:  
  法律咨询内容展示<<  返回律宣网首页

推荐律师

< >

 
文章展示 <<  
 
  •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
  • 交通事故车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
  •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能取保吗?
  • 法律看似遥远、却跟我们老百姓日…
  •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的处理
  • 非婚生子女由爸养还是妈养?
  • 法律看似遥远、却跟我们老百姓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
  •  
    关键词展示 <<  
    
    版权所有 © 2006-2046 律宣网-中国律师营销推广平台/中国律师综合服务平台
    声明:本网部分稿件转载于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站部分内容由会员上传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律宣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武汉律师网 西安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长沙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苏州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合肥律师网 南京律师网 杭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天津律师网 河北律师网 河南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吉林律师网 山东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湖北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